高雄市岡山區岡山段82-2地號等10筆土地及陽明段409地號等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評選委員會名單公告

111.10.11 08:00
第1次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第1次 111.10.11 公開閱覽(第1次)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1.10.11 08:00 公開閱覽(第1次) 111.10.07 08:00 111.11.07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1014
區位 高雄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高雄市岡山區岡山段82-2地號等10筆土地及陽明段409地號等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主辦機關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主辦機關地址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6樓
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
主管機關地址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同意委託本局辦理公開評選都市更新實施者
處理方式 重建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本案基地範圍分別位於高雄市岡山區岡山路西側、壽天路北側、岡山路345 巷東側及南側所圍之街廓(以下簡稱機1-1 基地,但不包含高雄市立岡山醫院);以及岡山路西側、壽天路南側、大埕街東側、岡山路323 巷北側所圍之街廓(以下簡稱商2 基地,現為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岡山分隊所在地);以及阿公店路二段西側、空醫院路北側、樹人路東側、柳橋西路南側所圍之街廓(以下簡稱機15 基地)。本基地範圍包含高雄市岡山區岡山段82-2(部分)、82-8(部分)、82-45、82-46、82-48(部分)、82-50、84(部分)、87(部分)、86-5、86-9 地號及陽明段409、412、413、414-3 地號共計14 筆土地,總面積為24,023.80 平方公尺(以土地登記面積為準)。

本案現有岡山區公所、岡山區戶政事務所、岡山地政事務所、警察局岡山分局及消防局岡山分隊等公有建築物使用逾40 年以上且耐震能力不足、辦公空間侷促、無足夠之停車位供民眾洽公使用、區內建築物排列不良且道路彎曲狹小,致使服務品質低落等問題產生,近年各機關雖有陸續增建及擴充,但顯然已無法滿足服務需求,冀將現有行政機關統一搬遷至機15用地重建岡山新行政中心。
完成期限 因機1-1 及商2 基地現況仍為使用中,本案採「先建後拆」方式辦 理:乙方應先行興建機15 基地之建物,俟相關機關自機1-1 完成搬 遷點交至機15 之新建建物後,乙方始得拆除機1-1及商2之建物及其他地上物。機1-1及商2基地乙方應自機關完成搬遷點交後之翌日起4 年內完工並取得機1-1及商2基地使用執照。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申請方式
(一)單一申請人
1.單一申請人:限以一家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並應檢具「申請書」。
2.單一申請人不得為其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
3.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二)合作聯盟
1.合作聯盟係由一家領銜公司及其他一般成員公司(含領銜公司合計不得超過3 家,並應分別指明),所合作組成之團隊申請參與本案,應檢具「申請書」及合作聯盟協議書。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領銜公司應為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成員應為我國公司或依我國公司法辦理分公司登記之外國公司。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案之其他單一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4.合作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非經主辦機關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5.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應出具「合作聯盟授權書」,指定領銜公司作為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期間之全權代表,相關申請文件由該領銜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或受任人簽署。另該領銜公司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二、一般資格
(一)單一申請人及合作聯盟之領銜公司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合作聯盟非領銜公司之成員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或外國公司且在中華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者。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二)申請人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 條第 1 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三)單一申請人及合作聯盟之所有團隊成員及所有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在臺陸資廠商:
1. 大陸地區廠商:指依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
2. 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非依兩岸之法律設立登記而含陸資之廠商,且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之陸資投資公司,即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或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3. 在臺陸資廠商: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或事業,且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5 條規定之陸資投資事業(即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或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逾三分之一者)。

三、財務能力資格
申請人之財務能力資格要求如下:
(一)實收資本額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4 億元整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億元整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4億元整。合作聯盟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之在臺分公司者,應以中華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二)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之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12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倍。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2.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8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12億元,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倍。各成員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3.申請人如為保險業,不受第(二)條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 條之4 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其所提送之證明文件依「保險業資本適足性辦法」第5條規定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合格會計師查核之資本適足率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資本適足率分析表、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查核表等。
4.申請人如為銀行,不受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 倍之限制。
(三)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其成員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案公告日期之後)。
(四)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1年(查詢日須在本案公告日期之後)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五)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查詢日須在本案公告日期之後)。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於本案公告日前 10 年內,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任一成員公司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具下列實績之一:
(一)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建築開發實績-建築總樓地板面積:
1.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 60,000平方公尺。
2.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40,000平方公尺,始可與其他成員之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累計。
(二)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建築開發實績-工程承攬契約金額:
1.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7億元整。
2.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8億元整,始可與其他成員之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累計。
(三)實績證明文件中,如同一案起造人或承造人有多數公司列名時,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本身於該案件中所佔實績比例之佐證資料。如依資料無法確認申請人實績內容者,該實績將以使用執照所載實績除以全體起造人數後所得之平均值作為申請人之實績。如係採行信託機制而由建築經理公司等專業機構擔任起造人的案件,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於該案件係擔任整合開發主導者之佐證資料(如信託契約等)。
民眾意見之送達期限 111.11.07 17:00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urban-web.kcg.gov.tw/KDA/web_page/KDA020100.jsp?PK01=KDA050300006202210001&PK02=KDA020102.jsp

評選會內容

評選委員總額 11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評選會名單公開

評選會委員名單

內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1 王啓川 高雄市政府
副秘書長
2 吳文彥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局長
3 閻青智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局長
4 楊欽富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局長
外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1 蕭麗敏 政大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所長
2 林佑璘 內政部營建署
簡任技正
3 王玉芬 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副局長
4 簡瑟芳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副處長
5 柯茂榮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副執行長
6 游適銘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副署長
7 蘇志勳 前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局長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柯小姐
聯絡人單位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更新科
聯絡人電話 07-3368333#5430
聯絡人傳真 07-3313338
聯絡人電子郵件 koywb@kcg.gov.tw
回到最上層